原告殷xx在四川省西昌市某村有合法地承包地和一处住所,十多年来一向寓居其间。2019年9月2日,西昌市xx乡政府以涉嫌违建对该房子进行立案查询,并作出《责令期限撤除违背法令修建决定书》,要求殷女士自行撤除其房子,否则将。
因为忧虑房子遭强拆,殷女士托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向阳律师署理案子。陈律师介入后当即协助当事人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请求。
但是在《责令期限撤除违法决定书》复议期间,2019年12月10日早晨,被告的工作人员电话奉告原告的老公要撤除原告的房子,之后,原告随家人赶往房子处,发现房子现已被撤除。
诉讼期间被告大街办辩称:案涉房子占地面积170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350平方米,算计占地面积520平方米,占地面积超出批阅建造的面积,原告的行为严峻违背了批阅建造面积和批阅建造的结构和层高,归于违背法令修建。
万典律师实地查询后以为:原告所建造的房子超规范,在当地是遍及现象,其时政府放线工作人员都是运用房子同意的运用面积放线,占地只要不超越同意面积的20%是当地的遍及做法。并且前史查办违背法令修建都没有将原告的房子认定为违背法令修建。别的原告的房子是老宅基地上房子,不影响规划,可彻底经过罚款等方法处理。退一步讲,就算要按照违建撤除,也只应当撤除超面积规范的部分,契合面积规范的修建部分不该该被。大街办这种直接将悉数房子按照违建强拆的行为严峻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月29日被告作出的《责令期限撤除违法建造决定书》被西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现实不清吊销,……故被告根据以上决定书于2019年12月10日对原告的房子进行强拆的行政行为无法令根据,其行政行为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如下:
承认2019年12月10日西昌市xx大街办事处对原告的房子进行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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